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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原登錄「林宗男昇平五洲園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並認定「林宗男」為保存者,重新更正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「布袋戲」,新增「林宗男」為保存者,並公告補充新增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,及廢止原公告之「林宗男昇平五洲園」名稱。

刊登日期:2021/5/3
發文日期:2021/4/3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03810225B號
主旨:本府原登錄「林宗男昇平五洲園」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並認定「林宗男」為保存者,重新更正為本縣傳統表演藝術「布袋戲」,新增「林宗男」為保存者,並公告補充新增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,及廢止原公告之「林宗男昇平五洲園」名稱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及第122條、文化部109年10月21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093011840號函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、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、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及第122條、文化部109年10月21日文授資局傳字第1093011840號函。一、新增本縣傳統表演藝術「布袋戲」保存者之基本資料:
(一)姓名:林宗男。
(二)出生年:民國32年。
(三)所在地:西螺鎮。
(四)補充認定理由及法令依據:
1、林宗男藝師傳承自黃海岱,具有布袋戲口白、操偶等知識與技藝,亦具有該流派之特色與審美觀,並且有傳習之意願與能力。
2、林宗男劇布袋戲之傳習能力與意願,1967年創設「昇平五洲園」,已傳承至第2代(林政興),第3代亦已參與演出。
3、林宗男為「昇平五洲園」創團團長,具保存者之代表性與適當性。
4、符合《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4條第1、2、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。
二、本公告期間為30日,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符本處分者,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經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)提起訴願。
附件: